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 何茂榮 之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何茂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2年8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茂榮即 何龍川 。嗣債務人何茂榮於民國99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0年3月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債務人何茂榮於100年3月31日死亡,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確定。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2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0000-0000│建│4482│100000分之180│├─┼───┼────┼───┼───┼──────┼─┼─────┼───────┤│2│臺○○○區○○○段││0000-0000│建│425│100000分之18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38│臺中市北區東義│住家用│總面積:35.22│陽台:2.10│全部││││段31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35.22│││││││層數:11層││││││├───────┤層次:6層│││││││臺中市北區大雅││││││││路624之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