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仁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