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陳清圳 被告龍德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順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565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258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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