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劉美櫻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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