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羅炳煌
鄭文賢 陳漢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蔡嬌英 等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數額。
三、被繼承人 鄭金龍 、 鄭秋芳 、 陳標 、 陳金合 等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被告 吳盧雪 、 陳是諺 、 鄭程文 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