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 高國銓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