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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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潘麒竣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原交簡字第144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速偵字第
5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其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呼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3毫克及前有相同之公共危險案前科等犯罪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顯幾近最低刑度,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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