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莊國慶
蔡珊蒂
一、債務人莊國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珊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二、查債務人莊國慶邀同蔡珊蒂為保證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9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6年7月2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25%,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08%)。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詎料相對人自109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貸款總約定書之規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1,824,04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四、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38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莊國慶、蔡珊蒂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8%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莊國慶、蔡珊蒂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1新臺幣0000000元莊國慶、蔡珊蒂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23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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