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租金補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07號原告 許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租金補貼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予以駁回)。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