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287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就被告乙○○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被告甲○○部分另以簡式審判程序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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