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566號

原告 趙曉音

被告 歐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辱罵不雅字眼而貶損其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000元等語。惟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訴(本院卷第7頁),而被告戶籍於95年4月17日已遷入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一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限閱卷第1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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