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賓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鈞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鈞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32號裁定觀察勒戒,期滿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於民國110年6月18日通知該所釋放被告,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堪認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17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GC/MS)法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事實,有附表編號1、2「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據此,堪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與被告本案犯行具有關聯性。又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亦無法將殘留於包裝袋上之毒品殘渣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是包裝袋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
有據,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22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8日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卷第69頁)2玻璃球吸食器1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8日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卷第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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