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231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區○○路000號3樓債務人 黃士家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存放於第三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