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兆隆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表:96年度催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隆溢木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北港分行│96年3月15日│35,096元│0000000│││1│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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