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9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18日起至134年2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均於94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210,000元②9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3點16②3點79計算,借款期限自9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5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106,153元②82,66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13│建│248.87│10分之1│重測前:鹽埕段││││││││││332-94地號│├──┼───┼────┼───┼──┼─┼────┼────┼───────┤│002│台南市○○區○○○段│315│建│2.28│10分之1│重測前:鹽埕段││││││││││332-101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34│台南市南區利│台南市南│5層樓房│74│74│平│鋼筋│9.│平│全│重測前│││2│南街219號○○○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66│方││:鹽埕│││││313地號│土造│8│8│公│土造││公││段9029│││││││││尺│││尺│部│建號│├──┴─┴──────┴────┴────┴─┴─┴─┴──┴─┴─┴─┴───┤│共同使用部分:日新段334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