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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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1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8年度除字第2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甲○○│香港商香港上海滙│225,000元│97年10月15日│0000000│3││││豐銀行建國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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