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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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 曾淑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院99年度司執孔字第9116號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於民國9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以免聲請人所屬新竹市○○街○○○號合法房產受強制執行法院拍賣,請執行法院等待再審(99年度再字第2號)完成後續法律程序,至終局確定判決後再依法執行等語。
三、本院審查結果,目前本院並無聲請人所稱以聲請人為原告之之異議之訴繫屬本院,有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繫屬中之99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其原告為 曾挀華 一人,聲請人並非該再審事件之原告亦非當事人,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無訛,是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