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焜 致
代 理 人 鄭秀珠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麗卿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1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