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69號上訴人 溫淑珍 被上訴人 黃春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5,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