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宏騰 工程行、 王進榮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573元(誤繕為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