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37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被告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一造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於當日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書狀為時效抗辯,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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