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 黃智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苗栗地方檢察署聲請,閱覽該署106年執保字第56號執行案之案卷(按:內含原審理案件即本院106易156號一案之相關偵、審案卷,下稱原審理案),經該署以所請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為由,駁回該聲請。聲請人爰向本院聲請,請求本院向該署調取上開案卷,以供聲請人閱覽等語。
二、裁定理由:㈠法律規定: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此規定之意旨,則案件既經審判終結,即不得再行閱覽該案卷。
㈡就時間上而言已不得閱卷:
聲請人係上開執行案之受刑人,亦即原審理案之被告,而該案於106年9月4日判決確定,該案既已非屬「審判中」,則聲請人雖屬該案之被告,仍不得閱覽該案卷。
㈢不得依任何其他方法輾轉閱卷:
依前述,聲請人既屬不得閱卷,自不得依任何其他方法輾轉達到違法閱卷之目的。因此,聲請人請求本院向苗栗地方檢察署調取上開執行案卷,以供聲請人閱覽,依法自屬不得允許。
三、綜上所述,本院自應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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