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寬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貳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肆包(驗餘淨重合計伍點肆柒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陸壹壹伍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塊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林寬淮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2包(驗餘淨重合計
2.2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4包(驗餘淨重合計5.47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毛重0.6115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塊1包(驗餘淨重1.35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3紙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6月1日慈大藥字第107060154號函附件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卷第18頁、107年度毒偵字第139號卷第19頁;107年度毒偵字第6181號卷第29頁、107年度毒偵字第453號卷第23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海洛因包裝袋8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部,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