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賴江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美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請求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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