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5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海輪 (原名: 王海輪 )被上訴人即被告巨漢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守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建字第35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