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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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陳佳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個月,已於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5年6月13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 楊忠藻 │臺灣土地銀│105年1月20日│2萬6000元│BEB0000000│陳佳琳││││行金門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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