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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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玫杏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玫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免責並告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參照上開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