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智宏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42號)未成立後,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⒈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者(父、母、長子)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⒊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
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債務人應說明未成年長男由債務人單獨扶養之原因,前配偶 蕭雅文 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⒋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⒌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⒍債務人稱須扶養父母親,應提出債務人本人及父母親之親屬系
統表,並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年籍資料、各扶養義務人間分攤母親之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又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各5,500元,不含醫療支出,請具體說明究竟主張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含醫療支出)之數額各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