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65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複代理人 楊素珍 複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被告 王振蓮 訴訟代理人 王佑祥
蔡嘉琪 被告 許葆未 被告 王婕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樹雯 被告 温元勛 被告 温元皓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温黃評治 被告 駱金榜 訴訟代理人 郭祈財
駱美君 駱佩君 駱有聲 被告 蕭伍郎 被告 陳維寬 訴訟代理人 陳治誠 被告 鄧翁閑妹 被告 沈愛玉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仁晃 被告 何志強 訴訟代理人 何予薰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被告 陳月嬌 被告 吳澤平 訴訟代理人 唐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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