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6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天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天祥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史天祥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復無法提供實際住居址,是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9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於100年3月18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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