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甘有財會計師
(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聲請人 林美玲 會計師
(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甘有財會計師、林美玲會計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
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第2項規定:「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第3項規定:「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99年9月
20日止之破產財團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41,317,375元,為保留部份金額供執行後續債權催討相關程序,財產分配金額擬定為140,000,000元,爰辦理財產分配,依法製作分配表如附表,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經核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