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49號上訴人即原告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合科技有限公司(ConvergenceTechnologies
Ltd.)兼法定代理人 李漢強 (STEV.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漢明 (LEE.
王偉礎 (W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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