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文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文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石文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部分,案號誤載為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69號,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同編號所示之案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石文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2日起至│於106年3月3日早上9│││同年月28日晚間7時│時6分許│││3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5年度偵字第12661│107年度速偵字第910││及案號│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07年度竹交簡字第││事││51號│169號││實├──┼─────────┼─────────┤│審│判決│106年4月26日│107年5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07年度竹交簡字第││判││51號│169號││決├──┼─────────┼─────────┤││確定│106年5月29日│107年6月4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