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乾義 債務人 王桂美 債務人 王清秀 債務人 陳錦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桂美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私立育民工家時,邀同債務人王清秀、陳錦妹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又於101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清秀、陳錦妹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又於101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王清秀、 陳錦秀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29,79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4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7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362,53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