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聲請人 張坤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表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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