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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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聲請人 黃樹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查明發票人究為貿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貿鈺實業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