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翰律師
鄭曄祺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未遂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前項涉犯重罪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另有殺人未遂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連同涉犯本案在內,有事實足認其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鄭昱仁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