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室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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