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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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輔助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台灣省影音節目發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輔助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並於99年2月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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