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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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久弘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9年4月8日下午4時於本院刑事第1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