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79-NX1310-1│1│50│├──┼──────────┼───────┼───┼──┤│002│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1-NX5386-5│1│1│├──┼──────────┼───────┼───┼──┤│003│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2-NX7377-9│1│3│├──┼──────────┼───────┼───┼──┤│004│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3-NX9377-3│1│3│├──┼──────────┼───────┼───┼──┤│005│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4-NX11374-0│1│2│├──┼──────────┼───────┼───┼──┤│006│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5-NX13369-1│1│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