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 江謝建榮 被告 余黃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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