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韋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王韋程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韋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王韋程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