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鍾允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58,7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106562元│95.2.25~104.8.31│18.25││││├─────────┼───┤││││104.9.1~清償日止│15││├─┼────────┼─────────┼───┼───────────┤│2│52210元(其中計│95.2.25~104.8.31│19.71│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至│││息本金48382元)├─────────┼───┤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104.9.1~清償日止│15│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