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告 張紘騰 訴訟代理人 張昶晶 被告 張春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