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李宜芳 被告 紀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