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墾丁公園大亨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中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貴大樓管理規約及提出債務人所有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供酌。
㈡、提出債務人王中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
㈣、向債務人王中彥通知補繳管理費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㈤、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