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鎧 任代理人 蔡昆洲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碧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捌佰捌拾貳元,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永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68股與聲請人,惟該請求非金錢債權、代替物之請求,核非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定之請求適格,該部分之聲請不予准許,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