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 陳彥儒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洪崇遠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當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亦定有明文。末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 陳農川 之繼承人(待查明後陳報)」,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被告就係何人確屬不明,顯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惟依法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