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97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陳雲嬌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胡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其損害賠償請求之部分提起上訴,故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陳薇如